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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考试辅导第五章国际经济贸易法



  ①格式A:单一国家产地声明书,一般适用于本国原料并由本国生产的产品;
  ②格式B:多国产地声明书,一般适用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产品,由多国生产;
  ③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一般适用于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 五、我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指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
  3.实行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4.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5.实行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
  (二)《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主体范围:凡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资格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企业、个人、行政机关、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都属于我国《对外贸易法》所管辖的主体范围。
  2.适用的贸易范围:我国《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贸易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此外,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适用本法。
  3.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对外贸易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我国除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对外贸易法》确立的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范围
  《对外贸易法》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对于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实行备案登记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均可从事进出口业务。个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登记的前提是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行手续。
  (3)国营贸易
  根据WTO规则,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的企业经营。
  (4)外贸代理制
  外贸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2.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制度:采取自由、限制、禁止等分类管理措施。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的范围: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限制或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3.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1)对外贸易调查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外贸事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主管调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
  (2)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对外贸易救济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外贸主管部门建立外贸预警机制、负责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等措施。
  4.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对外贸易促进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1)国家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2)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3)国家通过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4)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5)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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