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四十八

第二单元 合同法分则

一、 买卖合同( 2013 年重大调整)( ★★★ ) (P292-298)

(五)标的物的检验

1. 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 怠于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 1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2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释 1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 2 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2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六)标的物的交付( 2013 年新增)

1. 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2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解释】所谓“标的物需要运输”,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 付款地点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 标的物的质量

( 1 )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修理费用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 ” 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 )瑕疵担保责任

①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4 )减少价款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多交标的物的

( 1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 2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 3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发票的证明效力

( 1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2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 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7. 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8. 电子信息产品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七)买卖合同的解除( 2011 年单选题)

1.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 5 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 E 、 F 、 G 、 X 、 Y ,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 5 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 E 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 F 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1 年)

A. 甲可以解除 5 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 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 E 机器的部分解除

C. 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 E 机器与 F 机器的部分解除

D. 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 F 机器的维修工具与 E 机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 D

【解析】( 1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 E 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 F 、 G 、 X 、 Y 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 2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 F 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3.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 达到全部价款的 20 %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2008 年判断题)

【解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 “至少分 3 次” 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例题·判断题】 2007 年 5 月 1 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 20000 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5 月 1 日由甲先支付 6000 元并提货, 6 月 1 日再付 6000 元,其余 8000 元在 7 月 10 日前付清。 6 月 1 日,甲未按期支付 6000 元价款。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 2008 年)

【答案】√

4.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013 年新增)

【相关链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

【解释】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如动产买卖中交付发票、保修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八)试用买卖( 2013 年新增)

1.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 1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2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3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 4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二、其他具体合同

(一)赠与合同( ★ ) (P300-301)

1.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解释】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限于双务合同。

2. 赠与人的义务

( 1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 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3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 2009 年单选题、 2010 年单选题、 2012 年多选题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2012 年多选题 )

( 1 )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 2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 1 】如果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解释 2 】( 1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2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例题 1 ·单选题】李某为资助 15 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 10 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 6 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 年)

A. 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 4 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 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 4 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 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 6 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 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 4 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答案】 A

【解析】( 1 )选项 ACD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 )选项 B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当然有效。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不得主张撤销赠与的有( )。( 2012 年)

A. 张某将 1 辆小轿车赠与李某,且已交付

B. 甲公司与某地震灾区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 50 万元用于修复教学楼

C. 乙公司表示将赠与某大学 3 辆校车,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D. 陈某将 1 块钟表赠与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案】 ABC

【解析】( 1 )选项 A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已将轿车交付李某,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2 )选项 BC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3 )选项 D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例题 3 ·多选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 5000 元,且已实际交付乙 2000 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甲应在丙被殴伤 6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 2000 元

【答案】 AD

【解析】( 1 )选项 A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 )选项 B :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 3 )选项 C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4 )选项 D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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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01  责任编辑: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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