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补差进资本公积
今年2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指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随后深交所也发布了相关规定。
但从目前来看,当初股改时承诺以现金补足利润差的公司,如今业绩基本达标。“大股东当时作出业绩承诺时对公司未来有着明确预测,尽管去年的经济形势下他们很被动,但这些公司还是出乎意料地实现了承诺的业绩。”一位分析师称,因为按照上述规定,大股东补足的现金根本无法计入利润,使公司业绩达到承诺水平,因此这些公司只能想别的办法突击盈利。
ST百花等公司的2008年年报印证了他的说法。公司大股东农六师国资在股改时承诺:如果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465万元、600万元和1425万元,则以现金补足实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尽管公司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不理想,仅实现净利润414.34万元,但全年净利润却达到了670.3万元,较2007年增长19.05%,兑现了股改承诺。同样,贵糖股份[8.16 2.00%]控股股东贵糖集团在股改中承诺,按照2006年度净利润为基准计算,公司2008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将不低于100%,否则将将以现金补足,最终也达到了承诺。
债务豁免增利有时限
业内人士指出,接受大股东业绩“补差”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同一道理。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捐赠“利润”、豁免债务等显失公允的特殊交易,管理层一直要求视为权益性交易而非损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最大的区别就是,权益性交易不得确认损益。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在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这样,哈投股份、上海三毛等债务豁免仍能加增其净利润,而S*S*ST朝华等公司因此业绩预告由盈转亏。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溢价转让非控股子公司股权,也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从关联方购买一公司少数股权而后高价转让,收益将计入资本公积而非损益,这也截断了一些公司卖资产获利的途径。
(新闻晨报 曹西京 2009-3-27 )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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