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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辅导:商检法之总则


      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商检法之进出口商品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
      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的规定:
      为出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包装容器→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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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0:53:4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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