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税务师 >

税务代理实务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5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闁靛棌鍋�

闁靛棌鍋�

闁靛棙鍔曢崢銈囨嫻閿濆拑绱i柡鍕閹蜂即鎮ч崼鐔哥秬閻犲洤鐡ㄥΣ鎴﹀Υ閿燂拷
闁哄牜鍓涢悵顖炴焾閵娿儱鐎诲ǎ鍥e墲娴煎懘寮堕妷锔剧埍濞存粌绨肩花浼存嚂閺冨倻绉归柨娑虫嫹閻庣數顢婂ù鍡樻姜閻e本鐣卞ǎ鍥e墲娴煎懘骞嬮幋婊勭拨闁告梹绋掗惇浼村冀閸ャ劍顫栧ǎ鍥e墲娴煎懘鎯冮崟顐㈡瘔濠㈣泛瀚哥槐锟�闁瑰瓨鍨冲⿰鎴犱焊婵犲洤娅㈠ù锝嗙矎閳ь剙鎳愬▓鎴︽偋閸喐缍€闁戒焦銇炵紞鏃堝级閸愯法绀�閻庝絻顫夐崹婊勭椤掑啯绁弶鐐垫櫕濞堟垶绌遍埄鍐х礀濠碘€冲€瑰﹢浣割嚕閸屾繍鍞撮柟瀛樼墬濠€浣圭瑹閸偅缍€闁瑰瓨鐗炵换姘枖閺囨矮绻嗛柟顓у灥椤曨剟宕f繝鍐╊槯闁艰鲸姊婚柈鎾箣閹存粍绮﹂柨娑樻湰濠€鎵博濞嗗海绐楃紒鏂款儏瀹撳棝宕氶悩缁樼彑闁挎冻鎷�閻庣數鎳撶敮顐﹀礆濞戞ê鏁堕悗纭咁潐閸ㄦ粍绂掗浣稿Ы闁规澘绻戦弫顔界濮椻偓閳ь剙鍊哥紞瀣儍閸曨厐褰掓煀椤掑﹦绀�闁艰鲸姊婚柈鎾棘閻熸壆纭€闁挎稒宀搁崑鏍ㄧ閿燂拷:webmaster@jscj.com闁靛棌鍋撻柣顫祷閻︿粙鏁嶉敓锟�4008816886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0:38【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婵烇綀顕ф慨鐐碘偓骞垮灪濠€鍥ь嚗椤旇绻�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