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
(2)非货币形式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 扣除标准 | 特殊规定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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