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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苏国税发[1998]63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8]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欠税分类核算
  为有利于清理欠税,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
记簿”,分设“死欠”、“缓征”、“本年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和
“95年底以前欠税”五类,每类按税种设置明细,反映欠缴税金的构成情况。
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
销的欠税。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
都记入“死欠”中;凡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
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外各年度的欠税,1
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记入“96年至98年欠税”
中,1996年1月1日以前的记入“95年度以前欠税”中。其帐簿格式可采
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
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
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
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凡
欠税属于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欠税记入“96
年至98年欠税”的借方,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
的欠税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记入“96年至98年欠税”的贷方,凡欠税属
于1996年1月1日以前的记入“95年底以前欠税”的借方,1996年1
月1日以前的欠税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记入“95年底以前欠税”的贷方。
  欠税余额=“死欠”+“缓征”+“本年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
+“95年底以前欠税”的余额之和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本年
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和“95年以前欠税”等五类欠缴税金,反映
报告期末各税种欠缴税金的构成。
  二、“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和“呆帐税金余额明细报表”暂时不用。
  三、总局《税收会计制度》在原《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完善;目前,省局计算中心正在对《江苏省国税征管信息系统》相关子系统进行
修改,改好后即下发各地。
  四、1999年1月1日暂不使用省局大征管软件,仍使用各地开发软件的
地区,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有软件进行修改,争取如期运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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